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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摘要)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5-03-20 】


参加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提前招生考试的考生,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和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。 

一、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:  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 
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 
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 
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 

(五)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 

(六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 
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 

(八)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 

(九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 

二、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 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: 

(一)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 

(二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 

(三)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 

(四)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; 

(五)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; 

(六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 

(七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 

(八)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 

(九)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。 

三、教育考试机构、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 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: 

(一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 

(二)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 

(三)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 

(四)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的; 

(五)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。 

四、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,服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: 
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 

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 

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; 

(四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; 

(五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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